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和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管理的教师,是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根据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和各学科的培养能力,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文件,严格执行研究生教育的管理规定,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程序、内容。
第五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品德修养、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六条 根据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协助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复试等工作。
第七条 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新生入学两周内完成)。
第八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授课任务,不断总结科技前沿的新进展、新成果、新方法充实和完善授课内容。
第九条 定期地组织或参与研究生举行学术交流和研讨,每学期进行一次(本学科或学院范围内)专题学术报告。
第十条 按照培养工作的流程和时间要求,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组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按照培养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指导研究生选择确定论文题目、查阅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制定论文课题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检查进展情况,指导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审定学位论文,提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参与论文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等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培养程序和时间要求,协助所在学院、学科搞好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并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研究,探讨和摸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方案、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学院、学位授权点或教研室报告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离校前安排好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六个月内要向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并提出指导研究生的措施。离校半年以上(含半年)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确定所指导的研究生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培养经费,筹措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所必需的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教育研究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